阻礙軍事行動罪,是指非軍職人員采用各種非法手段,阻撓武裝部隊的軍事行動,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1]

中文名

阻礙軍事行動罪

術語類別

法律術語

出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犯罪客體

武裝部隊的軍事行動

客觀方面

表現(xiàn)為阻礙軍事行動,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主觀方面

表現(xiàn)為故意,即明知是軍事行動而仍決意阻礙

意指

指非軍職人員采用各種非法手段,阻撓武裝部隊的軍事行動,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犯罪主體

一般主體

應用主體

一般主體

性質

我國犯罪罪名的一種

立案標準

根據(jù)刑法第368條第2款的規(guī)定,行為人故意阻礙武裝部隊的軍事行動,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立案。

本罪是結果犯,行為人故意阻礙武裝部隊的軍事行動,必須“造成嚴重后果”的,才構成犯罪,予以立案偵查。至于“造成嚴重后果”的具體標準,刑法沒有明確規(guī)定。一般來說,包括在戰(zhàn)時影響戰(zhàn)役和戰(zhàn)斗行動的;造成戰(zhàn)役、戰(zhàn)斗失利的;造成人員傷亡的;造成武器裝備嚴重損壞的;貽謀戰(zhàn)機的;造成嚴重經(jīng)濟損失的等。

概念及其構成

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的主體。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武裝部隊的軍事行動。1997年3月月14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國防法》第22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武裝力量,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現(xiàn)役部隊和預備役部隊、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民兵組成”。由此,武裝部隊包括解放軍部隊、武裝警察部隊或民兵組織。

本罪侵犯的對象是軍事行動。軍事行動,是指為達到一定政治目的而有組織地使用武裝力量的活動。武裝部隊的軍事行動,是為防備和抵抗武裝侵略,防備和粉碎顛覆政府、分裂國家的陰謀,保衛(wèi)國家主權、統(tǒng)一、領土完整和安全所進行的具體活動。在和平時期,表現(xiàn)為實施兵力的部署和調動:進行軍事訓練和演習,執(zhí)行戒嚴任務和處置突發(fā)性暴力事件等;在戰(zhàn)爭時期,表現(xiàn)為進行反侵略戰(zhàn)爭,參加戰(zhàn)斗;,戰(zhàn)役;根據(jù)國防法的規(guī)定,公民應當為武裝力量的軍事訓練、戰(zhàn)備勤務、防衛(wèi)作戰(zhàn)等活動提供便利條件或者其他協(xié)助。阻礙武裝部隊軍事行動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違反了國防法規(guī)定的公民國防義務,嚴重妨礙了國防和軍隊建設。[1]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故意,即明知是軍事行動而仍決意阻礙。過失不能構成本罪。如果不知是在進行軍事行動,則不能以本罪論處。當然,誤認為是軍人在依法執(zhí)行職務而阻礙的,應構成阻礙軍人執(zhí)行職務罪。先不知道是軍事行動但后來知道仍加阻礙的,則應視為有本罪故意而可構成本罪。至于其動機,有的是出于某種政治目的;有的是為了維護自己的利益;有的是對軍隊不滿;等等,但無論動機如何,,均不會影響本罪的成立。[1]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阻礙軍事行動,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一、要有阻礙軍事行動的行為。所謂阻礙,既可以采取暴力、威脅的方法,如圍攻、毆打、擲石塊、搶奪槍支、砸毀車輛,以揭露隱私,毀壞財產(chǎn)、加害人身等相要挾等等,又可以采取非暴力、威脅方法,如設置路障、靜坐躺臥等。既可以采取積極的作為方式,如設置路障,煽動群眾圍堵,在軍事行動區(qū)域包括陸地、空中、水域構筑違法建筑或障礙物,在凈空區(qū)設置影響飛行或觀察的障礙物,在軍事行動區(qū)域飲用水中投入有害的物質,停水、停電、停氣,用電波干擾軍事通訊或軍用計算機工作,阻止部隊通過等,又可以采取消極的不作為方式,如負責排除障礙的有關人員明知有障礙而不加排除造成軍事行動阻礙。不論其采取何種方法,只要行為人的行為實質會造成軍事行動的阻礙并且產(chǎn)生嚴重后果的.即可構成本罪。所謂軍事行動是指為達到一定政治目的而有組織地使用武裝力量,即作為軍隊3人以上戰(zhàn)斗組織的軍事活動。既包括和平時期的戰(zhàn)爭準備活動如兵力、兵器的部署和調配,預定戰(zhàn)場如軍事設施、工地的建設活魂,軍事訓練及演習,平定叛亂、暴亂,實施戒嚴等,又包括戰(zhàn)爭時期的戰(zhàn)爭、戰(zhàn)役及戰(zhàn)斗等。如果所阻礙的不是上述軍事行動,則不能構成本罪,構成犯罪,也應以他罪如阻礙軍人執(zhí)行職務罪等論處。

二、必須因阻礙軍事行動的行為造成了嚴重的后果才能構成本罪。雖有阻礙軍事行動的行為,但沒有造成實質損害或雖有實質損害但不是嚴重損害,都不能以本罪論處。所謂嚴重后果,主要是指因其行為造成軍事演習不能按期完成而造成重大影響或者重大經(jīng)濟損失的;貽誤戰(zhàn)機的;造成戰(zhàn)役、戰(zhàn)斗失利的;造成人員傷亡或非戰(zhàn)斗減員的;造成武器裝備嚴重損壞或大量損壞而無法形成戰(zhàn)斗力的,等等。[1]

認定

罪與非罪的界限

行為人實施阻礙軍事行動的方法,可以采用放火、決水、爆炸、投毒,破壞交通工具、破壞交通設施,破壞通訊設備,侵入國防建設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沖擊軍事機關,搶奪、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殺人、傷害、綁架、非法剝奪人身自由等等,此時又會觸犯其他罪名,對之應當以本罪與他罪中的一重罪處罰,而不實行數(shù)罪并罰。

本罪以故意阻礙武裝部隊軍事行動,并造成嚴重后果作為犯罪構成要件。因此,過失阻礙武裝部隊軍事行動不構成犯罪;雖然是故意阻礙武裝部隊軍事行動,但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也不構成犯罪。從司法實踐看,阻礙武裝部隊軍事行動,往往由少數(shù)人煽動、蒙騙一些不明真相的人參與。對那些受蒙騙參與一般活動的人員,也不能按犯罪處理。

本罪與阻礙軍人執(zhí)行職務罪的界限

兩罪在犯罪主體、主觀方面相同。其主要區(qū)別在于:(1)犯罪對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對象是武裝部隊,后者的犯罪對象是軍人,是武裝部隊中執(zhí)行某一項任務的少數(shù)人。(2)侵犯的客體不同。前者侵犯的直接客體是武裝部隊的軍事行動,后者侵犯的直接客體是軍人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活動。(3)犯罪的客觀方面不同。前者的犯罪手段可以多種多樣,但采取什么手段并不是犯罪構成的要件,后者以采用暴力、威脅方法作為犯罪構成要件;前者以造成嚴重后果作為犯罪構成要件,后者則沒有把行為造成的后果作為犯罪構成要件。

阻礙軍事行動的行為的性質的認定

以武裝叛亂、暴亂方式阻礙軍事行動的行為的性質的認定。以武裝叛亂、暴亂方式阻礙軍事行動,屬于牽連犯,應按照處理牽連犯的原則,從一重罪處罰,即以武裝叛亂、暴亂罪定罪處罰。如果在阻礙軍事行動過程中,策動、勾引、收買武裝部隊人員進行叛亂;則應分別以阻礙軍事行動罪和武裝叛亂罪定罪處刑,并實行數(shù)罪并罰。

處罰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

相關說明

構成本罪,必須“造成嚴重后果”。所謂“造成嚴重后果”,主要是指因阻礙武裝部隊的軍事行動而導致戰(zhàn)斗、戰(zhàn)役失利;由于阻礙行為貽誤了戰(zhàn)機,嚴重影響部隊完成重要任務;由于阻礙加大了部隊作戰(zhàn)人員的傷亡,等等。

認定本罪,應注意以下兩個問題:

1.本罪與武裝叛亂、暴亂罪的界限

武裝叛亂、暴亂罪是指采取武裝對抗的形式,反叛國家和政府進行對抗的行為。在策劃、組織、煽動群眾暴力阻礙武裝部隊的軍事行動中,與國家和政府進行公開的武力對抗的,其行為則同時觸犯了武裝叛亂、暴亂罪和阻礙軍事行動罪,屬于想象競合犯,應當按照從一重罪處斷的原則,以武裝叛亂、暴亂罪論處。如果僅僅是策劃、組織、煽動群眾用非暴力的手段阻礙武裝部隊的軍事行動的,并且造成嚴重后果的,則只能以本罪論處。但是,行為人在阻礙武裝部隊的軍事行動的過程中,策劃、脅迫、勾引、收買武裝部隊人員、人民警察、民兵進行武裝叛亂或者武裝暴亂的,其行為則分別構成本罪和武裝叛亂、暴亂罪,應當進行數(shù)罪并罰。

2.本罪與阻礙軍人執(zhí)行職務罪的界限

兩者的區(qū)別主要在于:

(1)侵犯的客體和對象不同。本罪侵害的客體是武裝部隊的軍事行動;而阻礙軍人執(zhí)行職務罪侵害的客體是國防秩序與軍人的人身權利。本罪的犯罪主要是軍人但不限于軍人;而阻礙軍人執(zhí)行職務罪的犯罪對象僅限于軍人。

(2)犯罪的客觀方面不完全相同。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阻礙武裝部隊的軍事行動,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而阻礙軍人執(zhí)行職務罪的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軍人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行為。具體來講,本罪屬于結果犯,后者屬于行為犯;本罪以暴力、威脅方法為手段要件,后罪則對犯罪手段沒有任何要求,無論任何手段只要對軍事行動具有阻礙作用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