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湯某秋(化名“湯蘭蘭”,時不滿14周歲)舉報稱,自己從六歲開始長達七、八年的時間里,遭到親屬、鄉(xiāng)鄰等數(shù)十人的侵害。經(jīng)過當?shù)厮痉C關四年的調查審理,最終包括湯蘭蘭父母在內的11人獲刑。此后,屢有被告人的親屬和刑滿釋放者進行申訴,稱他們是被冤枉的。

2018年2月23日起,該案的四名申請附議人相繼收到了來自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立案的短信通知,案件審限為181天。

2018年3月30日,湯蘭蘭父親湯繼海的申訴代理人鄧學平發(fā)布律師聲明,呼吁黑龍江省高院再審立案并依法改判無罪。

2018年7月27日,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宣布,駁回“湯蘭蘭案”原審被告人湯繼海、萬秀玲等人的申訴。湯繼海的代理律師鄧學平稱,接下來會在法律框架內繼續(xù)向最高人民檢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申訴。

中文名

湯蘭蘭案

時間

2008

地點

龍江省五大連池市興安鄉(xiāng)龍山村

主要人物

湯某秋

結果

駁回被告人申訴

類別

刑事案件

發(fā)生時間

2008年

案件經(jīng)過

2008年10月,14歲的湯蘭蘭向五大連池市龍鎮(zhèn)警方寫了一封舉報信,稱自己從6歲開始被父親、爺爺、叔叔、姑父、老師、村主任、鄉(xiāng)鄰等十余人強奸、輪奸,時間長達7年。2008年10月底,僅有60多戶人家的大旺村(化名)陸續(xù)有16人被抓,最終包括湯蘭蘭父母在內的11人獲刑。

案件證據(jù)

口供

北青報記者注意到,此案的判決書內容顯示,案件中,共有26份“由檢察機關提交,并經(jīng)法庭質證、認證”的證據(jù),“綜合證實(此案)第一起至第八起犯罪相關事實”。

這些證據(jù)中,包括證人高某、張某、佟某、叢某某、孟某、吳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證言。以證人高某的證言為例,他稱,“2008年11月份,其在五市看守所羈押時”,曾聽到同監(jiān)舍的9名被羈押人員在議論,“紀某某曾說梁二和二軍他們幾個和小姑娘發(fā)生關系的事”;“小姑娘他爸說:‘如果判刑了也不能怨大人,如果不瞎說就沒事,就能出去,瞎說誰也出不去’”。

上述證人,均是與當時涉案人員同期被羈押在看守所的和本案無關人員,但他們的證言指向“涉案人員在看守所串供并承認了性侵”這一情況,這些證言被法庭采用。

物證

此案唯一的物證,是用于觀看黃色錄像的501型奇聲牌影碟機。據(jù)檢察機關指控,在2003年,多名被告人先后兩次邊看光盤邊對被害人實施了侵害。警方在湯蘭蘭家搜集到影碟機發(fā)票顯示,購買時間為2004年1月15日,購買地點為龍鎮(zhèn)永興家電城。此外,一份2009年10月24日警方對龍鎮(zhèn)永興家電城經(jīng)理魏淑琴的詢問筆錄顯示,501型奇聲牌影碟機正好是2003年末進貨,賣到2004年末。然而,湯蘭蘭的陳述中,購買影碟機的時間存在“2003年夏天”、“2004年秋天”等多種版本。檢方第一次起訴中查明的購機時間為“2003年初”。但當收據(jù)和對家電城經(jīng)理的詢問證實購機時間應為2004年時,起訴的起訴書中購機時間被忽略了。

此外,在一份檢察院2010年1月7日對湯蘭蘭詢問筆錄中,關于影碟機的來源,湯蘭蘭的陳述增加了“2003年的影碟機應該是借的”這一信息。

錄音

在第一次庭審中,辯方律師向法庭提交了一份村民劉桂英與湯蘭蘭的通話錄音,通話時間是2008年10月,為警方立案偵查階段,當時村里已經(jīng)有十幾人陸續(xù)被公安機關帶走。在錄音中湯蘭蘭表示,如果劉桂英幫她交三年學費,可以不指控劉桂英的丈夫。

辯方希望以此證明湯蘭蘭的指控有其他因素的干擾。但公訴機關發(fā)表觀點認為,這一“敲詐電話”與犯罪事實之間沒有關聯(lián)性。

B超單

根據(jù)警方2008年10月28日和11月6日對湯蘭蘭的養(yǎng)母李忠云的兩份詢問筆錄,李忠云在2008年3月,曾帶湯蘭蘭做過一次B超。李忠云在筆錄中稱,起因是她發(fā)現(xiàn)湯蘭蘭的肚子有點大,做B超的地點是在龍鎮(zhèn)農場醫(yī)院,結果是未懷孕。此外,李忠云在筆錄中稱,她將B超單給了湯蘭蘭的媽媽萬秀玲。

根據(jù)一份物證提取筆錄顯示,2008年11月15日,檢察官楊玲等人在萬秀玲家中的衣服里,提取了一份2008年3月31日的B超單。與李忠云所說的“未懷孕”不同,這份B超單顯示子宮內有胎兒癥狀。案卷中還有一張B超單,來歷不詳,顯示的是“未懷孕”。兩B超單開具時間相同,醫(yī)師和檢驗醫(yī)師亦同;但結果完全不同。2009年3月20日檢察院對檢驗醫(yī)師姚海燕的詢問記錄顯示,姚海燕認為“未懷孕”的那一張B超單是她打印的。此外,姚海燕提出那份“已懷孕”的B超單有兩處疑點:一、檢驗醫(yī)師的名字位置偏上,正確的應該在下端。二、“假如患者真懷上孕的話,B超形象必須得有,在醫(yī)學術語上也得表現(xiàn)出來”。

最終,這兩份B超單都未被采信為證據(jù)。

案件處置

偵查起訴

2008年10月27日,五大連池市公安局接到舉報,于2008年10月28日立案。經(jīng)過依法偵查,將涉案人員全部抓獲歸案,移送審查起訴。其中,湯蘭蘭的祖父湯瑞景于2008年12月13日(也就是湯瑞景被捕后的45天),在五大連池市看守所大量嘔血,送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

2009年8月,黑河市人民檢察院以強奸罪、強迫賣淫罪對湯繼海、萬秀玲等11名被告人提起公訴。

2009年9月,黑河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一案件進行第一次不公開開庭審理。在這次庭審中,11名被告人對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予以否認,稱是在刑訊逼供的情況下做出的有罪供述,只有被告人徐俊生,也就是湯蘭蘭的姨夫承認曾對湯蘭蘭有過猥褻行為,但是并沒有實施侵害。

2009年12月,黑河市人民檢察院以事實證據(jù)發(fā)生變化為由,申請撤回起訴。黑河市人民法院裁定準許撤回起訴。

生效判決

2010年6月28日,在撤回起訴半年之后,黑河市人民檢察院重新向黑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三天的庭審結束后,法庭宣布休庭。2010年10月,又經(jīng)過兩次延長審理期限,黑龍江省黑河市人民法院分別以強奸罪、嫖宿幼女罪、強迫賣淫罪對十一名被告人進行判決。被告人湯繼海被判處無期徒刑,判處其余十名被告人萬某玲、劉某海、紀某才、梁某權、王某軍、李某才、劉某友、徐某生、陳某付、于某軍10人5--15年有期徒刑不等。一審判決后,11名被告人以公安機關對其刑訊逼供為由提出上訴。

2012年10月26日,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駁回11名被告人的上訴請求,裁定維持原審判決。

后續(xù)申訴

2016年11月29日,龍山村村長劉萬友刑滿出獄。

2017年6月29日,湯某秋的母親萬某玲釋放后,與陳某付、于某軍等以不同的方式開始連續(xù)到非指定場所上訪,并且借助媒體,向當?shù)卣ú块T施壓,謀求翻案。

2018年1月28日,五大連池市公安局在開展的打擊“黃賭毒”專項行動中,在龍鎮(zhèn)抓獲了四名賣淫嫖娼人員,其中,兩名嫖娼人員正是湯案涉案人員。

2018年1月30日,澎湃新聞發(fā)表《尋找湯蘭蘭:少女稱遭親友性侵,11人入獄多年其人“失聯(lián)”》一文,并廣受轉載。次日,新京報又發(fā)表《被全家“性侵”的女孩,不能就這么“失聯(lián)”著》。湯蘭蘭案遂廣受關注。但同時,兩篇報道亦引發(fā)巨大爭議和輿論反彈。后澎湃新聞將該篇文章從網(wǎng)站上下線。

2018年2月7日,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通過官方微博對此前引起網(wǎng)絡關注的“湯蘭蘭案”進行了回應?;貞蟹Q,“湯繼海、劉萬友、陳春付、于東軍不服生效裁判向法院提出申訴,法院正在依法審查處理。”

2018年2月23日起,該案的四名申請附議人相繼收到了來自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立案的短信通知,案件審限為181天。

審查結論

2018年7月24日,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發(fā)布公告稱,將于本月27日“宣告申訴人湯繼海等10人強奸、強迫賣淫、嫖宿幼女再審審查一案的審查結論”。

據(jù)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通報,該院對各申訴人的申訴理由,湯繼海代理律師的代理意見、提交的證據(jù)材料和申請調查核實的證據(jù),以及網(wǎng)絡關注的問題逐一進行了調查核實,對全案的事實、證據(jù)進行了認真細致審查,經(jīng)該院審判委員會討論,得出上述審查結論。

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原審裁判認定各申訴人犯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各申訴人分別對未成年少女強奸、強迫賣淫、嫖宿,情節(jié)惡劣、后果嚴重。原審判決依法對各申訴人定罪并判處的刑罰并無不當。各申訴人的各項申訴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判不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規(guī)定的應當重新審判的情形,予以駁回。

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已依法向各申訴人宣讀并當庭送達了《駁回申訴通知書》,詳細說明了駁回理由。[1]

案件疑點

本案的疑點主要圍繞證據(jù)展開。

在口供方面,主要是刑訊逼供的有無。2009年9月,11名被告人曾對犯罪事實予以否認,稱是在刑訊逼供的情況下做出的有罪供述。主要證據(jù)為被告人身上的傷痕和湯瑞景的意外死亡。根據(jù)尸檢報告記錄:在湯瑞景所在的監(jiān)室內多處有血跡。在湯瑞景的右枕部,右臂存在傷痕,但并不是致命傷。導致湯瑞景死亡的原因是“肺組織低分化鱗狀細胞癌伴壞死出血死亡”。在二審中,多名辦案人員的證言證實沒有逼供、誘供的情況。看守所也出具了說明、值班記錄及入監(jiān)健康檢查表證明被告人并無外傷。

在物證方面,購入時間與作案時間不符的DVD機,以及未用于定案的、兩份完全相反的B超單,均引發(fā)爭議。劉桂英與湯蘭蘭的通話錄音,曾被提交法庭,以求證明湯蘭蘭有說謊的可能,但未被采納。[2]

社會評論

湯蘭蘭案案外再生枝節(jié),推動法治進程,今天的媒體當如何用勁?人心如明鏡。公眾渴望真相,但同樣相信:媒體監(jiān)督亦有法治規(guī)范與倫理邊界。尤其是對一樁烈度極大的未成年人案而言,知情權本就讓位于隱私權,揪出真相,絕不等于讓受害人出列。以持中的姿態(tài)謀求法治,更有助于守護正義。(人民日報評)

從情理上講,眼下湯蘭蘭“蒸發(fā)”,并非不可理解。畢竟,發(fā)生了這樣的事情,波及如此廣泛、一個當時年僅14歲的小女孩想必很難接受,換一個環(huán)境,開始新的生活,也是情理之常。但既然案件存在疑點,當事人也一直在申訴,有關部門就不能“蒸發(fā)”。(澎湃新聞評)

湯蘭蘭案引發(fā)的關注,提示大家需要認真反思媒體與司法之間的復雜關系。毫無疑問,新聞媒體和司法機構的共同點之一,就在于追求真相,推動社會公平正義的實現(xiàn)。也要看到,媒體有其自身的規(guī)律,尤其是在人人都有麥克風的時代,自媒體、社交媒體空前繁榮,更潛藏著“態(tài)度重于真相”“觀點太多,事實不夠用”的風險。這意味著,媒體更需要以客觀、真實、負責的職業(yè)倫理,對催生極端觀點、偏激情緒抱持應有的警惕。[3](人民日報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