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又稱“推定謀殺”(Constructivemurder)。英美法系刑法中謀殺罪的一種類型。

根據(jù)英美刑法中的重罪謀殺原則(felony murder do-ctrine)。在犯其他重罪的過程中無意地造成他人死亡即成立謀殺罪。

英國早期普通法認為,在實施或企圖實施任何一個重罪的過程中,造成他人死亡,不論其所犯重罪的性質(zhì)如何以及其實施或企圖實施的重罪本身是否可能發(fā)生他人死亡的結果,都成立謀殺罪,并基于死亡結果與其所犯重罪的聯(lián)系,將其稱為重罪謀殺,作為謀殺罪中的一個獨立種類。后來,由于重罪種類的增多,其中包括一些相對較輕的重罪,有的對生命和身體并無太大危險,所以產(chǎn)生了對重罪謀殺種類進行限制的必要,英國法院逐漸以兩種形式對該罪加以限制:

(1)行為人實施重罪的行為必須包含進行暴力性重罪的暴力行動;

(2)他人死亡必須是行為人實施重罪行為的當然或有很大可能的結果。

現(xiàn)代法律對重罪謀殺又有進一步的限制:

(1)必須以犯特定重罪為條件,該特定重罪由法律特作規(guī)定,多數(shù)規(guī)定以犯對生命有危險的重罪為限,少數(shù)規(guī)定以犯普通法的重罪或犯本來不法的重罪為限;

(2)行為人的重罪行為必須是他人死亡結果的最接近原因(Pvoximate Cause)或法律原因(Legel cause),即排除由于其他原因介入而導致他人死亡的情況;

(3)必須在實施或企圖實施重罪之中,即他人死亡結果與行為人實施或企圖實施重罪在時間和地點上具有一致性;

(4)行為人所犯重罪必須是獨立于殺人罪和重罪。

現(xiàn)代,有人對重罪謀殺作為謀殺罪的一個獨立種類的原則和理論提出異意,認為不能對非出于故意的死亡結果比出于故意的重罪給以更多的責難,而且按這種謀殺罪的行為人心理特點,可以將其歸于腐惡情感的謀殺中。

英國1957年的《殺人罪法》已經(jīng)廢除重罪謀殺,規(guī)定除在犯重罪時同樣具有殺人的故意者,任何重罪不能導致謀殺罪的定罪。美國法律中雖然仍存在重罪謀殺的種類,但有人根據(jù)創(chuàng)造重罪謀殺規(guī)則的英國已經(jīng)廢除這一規(guī)則的情況,推論其也將在美國的刑法中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