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德里國際商標注冊是商標進行國際注冊的一種途徑,是根據(jù)1891年4月14日在西班牙首都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xié)定》和1989年通過在當年12月1日生效的《有關議定書》這兩個條約進行的商標注冊。加入這2個條約的成員國共有88個成員國,這些成員國均可以根據(jù)條約規(guī)定將本國注冊的商標延伸到其他成員國,這種注冊方式便是我們所說的馬德里商標。

中文名

馬德里商標

外文名

Madrid trademark

全稱

馬德里國際商標注冊

釋義

商標進行國際注冊的一種途徑

拼音

mǎ dé lǐ shāng biāo

成員國數(shù)量

88個

相關文件

《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xié)定》、《有關議定書》

特點

這些成員國均可以根據(jù)條約規(guī)定將本國注冊的商標延伸到其他成員國

主要介紹

馬德里商標體系[1]

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體系(馬德里體系)始建于1891年,現(xiàn)適用《馬德里協(xié)定》

(1891)和《馬德里議定書》(1989)。該系統(tǒng)由設在瑞士日內瓦的世界知識產(chǎn)權組織國際局管理。

憑借其程序機制的優(yōu)勢,馬德里體系可使商標權利人直接向其本國或地區(qū)商標局遞交一份國際注冊申請書便能夠使其商標在馬德里聯(lián)盟多個國家獲得保護。由此注冊的國際商標相當于該申請人在每個指定國或組織直接進行的商標注冊申請或注冊。如果在規(guī)定期限內(12或18個月),某指定國或組織的商標局沒有駁回對該商標的保護,國際商標便如同在該局直接注冊的商標。

鑒于注冊后的各種變更或續(xù)展也可以通過同樣便捷的程序進行,馬德里體系還大大簡化了對商標注冊后的管理。另外商標所有人還可用同樣的方式把國際注冊的效力延伸到更多的馬德里聯(lián)盟成員國或組織。

馬德里體系的工作語言為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因此本網(wǎng)站的許多內容僅用這三種語言制作,特此說明。

馬德里商標注冊條件[2]

1、申請人必須具有一定的主體資格

(1)申請人應在當國有真實有效的工商營業(yè)所;

(2)如果沒有,應在當國境內有住所;

(3)如果沒有住所,申請人應有當國國籍。

非“馬德里聯(lián)盟”成員國的國民,若在當國有其合資或獨資企業(yè),可以通過商標局提出國際注冊申請。另外,臺灣省的法人或自然人均可通過商標局提出國際注冊申請。

2、申請國際注冊的商標必須符合的條件

(1)申請人指定保護的國家是《馬德里協(xié)定》成員國的,申請國際注冊的商標必須是經(jīng)國家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

(2)申請人指定保護的國家是純《馬德里議定書》成員國的,申請國際注冊的商標可以是已在國家商標局提出申請注冊的商標,也可以是已經(jīng)核準注冊的商標;

(3)申請國際注冊的商標內容必須與申請人在國內注冊的商標內容完全一致,所指定使用的商品應與國內注冊的商品相同或不超過原注冊的商品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