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越權是指行政機關及其公務人員超越法定的權力及其限度而作出了不屬于自己行政職權范圍的行政行為,或者非行政機關的組織及其人員在無法確定授權或委托(包括超越授權或委托)的情況下而越權行使行政職權的行為。

中文名

行政越權

外文名

Administrative unauthorized

特點

超越法定的權力

屬性

行政行為

對象

行政機關

具體表現(xiàn)

關于行政越權的具體表現(xiàn),可闡述為如下幾類:

1.無權限

無權限是行政越權中的最嚴重違法形式,它是指越權的主體實施了根本就不具有的職權的行為,亦是指一個行政機關侵犯了其他行政機關的權限而做出行政行為,該類越權行為是一種當然無效的行為,可形象地概括為"無權行使了有權"。無權限的情形主要有:其一,行政機關行使了非行政權力的行為。行政機關不得行使司法權和立法機關及其他國家機關的權力,否則就表現(xiàn)為無權限。如行政機關對需要強制執(zhí)行的案件實施強制執(zhí)行,就屬于此種情形;又如對于刑事案件決定是否起訴或追究刑事責任的,行政機關決定不予移送司法機關查處,則屬超越了行政權范圍而行使了司法權;再如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行使了對藥品價格和藥品廣告的處罰行為,這都屬于無權限。其二,其他國家機關越權行使了行政機關的行政權的行為。如人民法院行使了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其三,內(nèi)部行政機構行使了外部行政機關的職權。如行政機關的內(nèi)設科、處、室及派出機構等直接以自己的名義對外行使職權。其四,行政機關以外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或個人在無法律法規(guī)授權或行政機關依法委托的情況下行使了行政機關的職權。其五,行政機關被撤銷或由于被分解、合并,其行政職權已喪失或轉(zhuǎn)移后,仍以原行政機關的名義行使原行政機關的職權。其六,受委托人的行政委托權限終了后,仍繼續(xù)以委托行政機關的名義實施行政行為。其七,黨組織直接行使行政權或者與行政機關共同行使行政權。其八,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未任職前或免除職務后的時間內(nèi)實施行政行為(1)。

2.層級越權

層級越權或稱縱向越權,是指上下級行政機關之間上級或下級行使了另一方的行政職權。實踐中,主要表現(xiàn)為兩種情形:其一,下級行政機關行使了上級行政機關的職權,可形象地概括為"小權行使了大權"。其二,上級行政機關行使了下級行政機關的職權,可形象地概括為"大權行使了小權"。上級行政機關行使了下級行政機關的法定職權,屬于違法行為。從目前立法關于上下級行政機關職責權限的劃分來看,表現(xiàn)為四種狀況:一是立法明確規(guī)定職權屬于上級行政機關;二是立法只規(guī)定職權屬于該行政機關系統(tǒng)行使,并未區(qū)分上下級行政機關之間的職責權限范圍;三是上下級職責權限劃分不清;四是立法明確規(guī)定某種職權屬于下級行政機關行使(2)。上級行政機關享有對下級行政機關的監(jiān)督權,但不能認為上級行政機關可以直接代行下級行政機關的職權。這是因為:上級監(jiān)督權的存在是為了避免下級行政機關的違法或矯正其違法;下級行政機關并非上級行政機關的地域代表,其設置及其權限是來源于法律的規(guī)定。如果允許上級行政機關行使下級行政機關的職權,那么下級行政機關也就沒有設置的必要了。

3.事務越權

事務越權是指行政機關行使職權或從事行政管理活動時,超越本機關的主管權限范圍。

在我國,法律按行政機關主管事項的不同性質(zhì)來確定其行政職權范圍,不同的部門有著不同的事務主管權限。超越了本部門的主管范圍而行使了其他行政機關行使的職權,屬于事務越權。事務越權又可稱為"橫向越權(2)。如工商行政機關吊銷食品衛(wèi)生許可證即屬于事務越權,應由衛(wèi)生部門去執(zhí)行。行政執(zhí)法過程中,超越主管權限應注意避免。

4.地域越權

地域越權是行政機關超越了其行政職權行使的空間范圍。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職權有著一定的地域限制,即其空間界限,行政機關只有在其管轄的空間范圍內(nèi)行使其行政職權才具有法律效力,否則即屬超越地域管轄范圍而應歸入無效(2)。如稅務機關到其他稅務機關的管轄地域征收稅費屬于這種情況。

5.內(nèi)容越權

內(nèi)容越權主要是指行政機關在行使行政職權時,超越了法定的范圍、程度等內(nèi)容。內(nèi)容

越權的具體情形主要有:(1)超越法定的時間范圍。例如,對違反《漁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的行為漁政漁港監(jiān)督管理機關可以扣留船長職務證書,時間不得超過六個月,六個月時間即為有效時間的范圍,否則就構成越權。(2)超越法定的裁量范圍。即行政機關不在其法定的裁量范圍內(nèi)選擇或決定。范圍包括超越法定行為的種類、超出法定的數(shù)額幅度和對象適用范圍等。(3)被授權組織超越法定的授權范圍。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必須在法定的授權范圍內(nèi)行使,即為越權無效行為,其產(chǎn)生的法律后果由該被授權組織承受。(4)受委托組織超越權限委托范圍(2)。受委托組織應當在委托行政機關所依法委托的權限范圍內(nèi)以委托行政機關的名義行使委托,超越委托權限范圍的行為,屬于越權行為。

6.內(nèi)部越權

內(nèi)部越權是行政機關的內(nèi)部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相互間逾越職權。行政主體內(nèi)部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互相間的職權逾越并不必然引起行政主體本身的越權,只有內(nèi)部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進行的職務或利用職務進行的行為越出了行政主體法定權力時,該行為才屬行政越權之情形(3)。這樣,對內(nèi)部越權是有探討的必要。法律不僅要求行政機關在對外行使職權時必須在其法定界限內(nèi)行使,而且還要求行政主體中的內(nèi)部機構及其人員也必須在法定職權范圍內(nèi)行使。行政機關的行政職權還需要在其內(nèi)部機構及其人員中進行具體的再分配,法律并不允許其各種內(nèi)部機構及其人員可以相互逾越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