糧長制,是中國明代在各州縣設置的由糧長負責征解稅糧的制度。始創(chuàng)于洪武四年(1371)。其法,每州縣按征收糧額分為若干糧區(qū),區(qū)設糧長。最初糧長先在糧區(qū)內納糧最多之大戶中公推。后為政府指派。行糧長制的目的,在于杜絕官吏之侵漁,便于民戶就地交納,以保證稅收。明初,還具有基層政治首領的職能,職權為率同里長丈量土地、編造魚鱗圖冊及黃冊制度、勸導農民耕種生產、檢舉逃避稅糧人戶、呈報災荒和蠲免事宜、揭發(fā)不法官吏和地方頑民等。有的還兼掌聽訟理獄之權。后糧長職權僅限于稅糧的征解。糧長制度是由明代朱元璋建立的一種賦稅制度,起初是指定一些大戶人家負責征收糧食,并押送進京。后來由于成本大,大戶人家紛紛退出,強迫一些貧窮人家負責。梁方仲先生認為,糧長制大概實行于明帝國三分之二的省份和地區(qū)。

中文名

糧長制

外文名

Grain length

年代

古代

類別

一種賦稅制度

始創(chuàng)時間

洪武四年(1371)

職權

糧長制,是明代田賦制度中一個重要而突出的部分。洪武四年(1371)初行于江浙一帶,每納糧一萬石或數(shù)千石的地區(qū)劃分為一區(qū),每區(qū)設糧長一名,由政府指派區(qū)內田地多、納糧多的大戶擔任。糧長的主要任務是負責本區(qū)的田糧催征、經(jīng)收、解運諸事宜。洪武年間,糧長解運稅糧至京師(今江蘇南京),常蒙皇帝召見,一些糧長還被提拔為官。后來,在江西、福建、湖廣等地陸續(xù)設立糧長。其職權范圍也有所擴大,行使擬訂田賦科則、編造魚鱗圖冊、檢舉流人戶等職責。嘉靖后,實行一條鞭法,裁糧歸里,糧長的職責由里長擔任。

演變

明朝在各州縣設置的由糧長負責征解稅糧的制度。始創(chuàng)于洪武四年(1371)。其法,每州縣按征收糧額分為若干糧區(qū),區(qū)設糧長。先行于南直隸和浙江、江西,有漕各省曰漕運糧長,其他各省曰賦役糧長,蘇、松等府兼征白糧的州縣專設白糧糧長。10月初糧長先在糧區(qū)內納糧最多之大戶中公推。后為政府指派。行糧長制的目的,在于杜絕官吏之侵漁。取締豪右包攬,便于民戶就地交納,以保證稅收,杜絕中飽。

明初,糧長除征解稅糧外,糧長還有基層政治首領的職權,率同里長丈量土地、編造魚鱗圖冊和黃冊、勸導農民耕種生產、檢舉逃避稅糧人戶、呈報災荒和蠲免事宜、揭發(fā)不法官吏和地方頑民等。有的地區(qū)糧長還兼掌聽訟理獄之權。后糧長職權逐漸縮小,僅限于稅糧的征解。憲宗成化(1465~1487)以后,漕運改行兌運,解運由衛(wèi)所軍擔任,故漕糧長只負責稅糧的催征,而江浙兼征白糧州縣仍由糧長征收解運。

關于糧區(qū)的劃定,有漕州縣原以納糧數(shù)千石至一萬石為準,但也有少至數(shù)百石者。每一糧區(qū)所轄里數(shù),則因地區(qū)而不同。浙江蕭山縣,宣德年間(1426~1435)平均每區(qū)管轄十六里;安徽懷寧縣,嘉靖年間(1522~1566)平均每區(qū)僅轄六里,江蘇上元縣則平均每區(qū)管轄二十一里。轄區(qū)既大,糧額自多,征收稅糧任務繁重,糧長以下乃采行里甲分層負責制,由里甲催征,糧長收解,州縣監(jiān)收。糧區(qū)并設征收解運等機構。蘇松等府糧長下設知數(shù)(司計算)一人,斗級二十人,糧米運夫約千人。運糧時,政府委官一人協(xié)運,糧長先到京師領取勘合,然后還鄉(xiāng)辦糧,督同里長甲首運糧交倉。成化年間改行兌運,裁撤運夫,雖糧長催征制依舊,但運輸制度已有了改革。

評價

“糧長”這種有權無職的地方辦事人員,之所以有著很強的誘惑力,主要是因為能夠從征收稅糧的過程中撈取灰色利益。除了依托納糧來撈取灰色收入,一些糧長還想出各種辦法中飽私囊。